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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2015-10-23 11:00:26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项目名称特殊工时行政许可许可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广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设定依据  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广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设定依据   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三、《行政许可法》;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一、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售货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二、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许可数量 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

二、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桂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一份(验原件);

三、申请说明书,说明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五、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一、接收材料;

二、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等决定;

三、审查(实地核查);

四、作出决定;

五、送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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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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