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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2015-10-23 10:27:25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实施主体: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对象:具有出租汽车经

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对象:

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申请投入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交通厅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数量:

有限制但不确定数量

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九、十三、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租车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备和技术条件,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标明收费标准,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保持车辆卫生、整洁。 (二)已获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 (三)可依法上道路行驶。

应交材料:

(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申领登记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 (四)工商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授权书复印件; (六)购车发票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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