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1、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场拍照);
(8)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
2、结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1、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当场拍照);
(7)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
2、离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补领婚姻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状况;
(3)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
(5)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还应提交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和3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场拍照)。
(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还应提交离婚登记记录证明和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当场拍照)。
2、补发婚姻证的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药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
2、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并且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几债务问题。
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办理撤销婚姻的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1、收费项目: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2、收费标准:每对9元;
登记时间和服务电话:
登记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登记手续。收养登记事先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