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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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登记申请。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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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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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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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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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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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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