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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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登记事项的变更。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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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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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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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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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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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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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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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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