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 已登记的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数量 不限
许可费用 公告费,按实际收取。
许可时限 成立许可6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表。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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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 办理部门 民间组织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2809711、2639816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0771-2630342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http://www.gxn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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